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4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豪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蘇啟瑞 告訴被告黃士豪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5千元後,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12頁、第17頁)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