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 邱綉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勝佳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64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2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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