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鄧惠倫 訴訟代理人 吳孟哲 律師被告 陳利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