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麒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麒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麒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麒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1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6年1月23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附表:受刑人黃麒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8日前一、二週│105年7月8日前某日下午││││內之某日下午││├────────┼────────────┼────────────┼────────────┤│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6301號│105年度偵字第21996號│105年度偵字第2199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81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1日│106年3月29日│106年3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備註│1.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8日晚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199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9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備註│1.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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