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昆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昆宏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等罪,經鈞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於104年12月1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處分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以106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459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12月21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454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