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52號抗告人 郝婉喬
陳萬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鍾淑娟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院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稽(見第9至12頁),惟抗告人迄未補繳(見本院卷第19頁),而抗告人陳萬秋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另案裁定駁回確定,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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