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6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柳逢杰 相對人即債務人伸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