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34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庚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