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4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黃雅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2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2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