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虹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虹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業於99年11月23日接獲該案判決書,並於99年12月22日放棄上訴,該案已終結確定,被告家中有年老父母,父並中風多年,執行羈押難盡孝道,且被告有固定住所,必隨傳隨到,並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惟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經被告於99年12月22日,當庭撤回對該判決所為上訴而確定。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9年12月27日起羈押,聲請意旨所述被告家庭狀況及有固定住所等情,均無法使羈押原因消滅或得以具保代替羈押,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