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毒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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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毒抗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毒抗字第2號抗告人即被告 潘憲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74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並未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抗告人因身體有肝硬化、肝腫瘤等多項嚴重疾病,長期服用抗病毒藥物,故尿液中呈現多種藥物反應,此有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住院同意書等證物附呈可證,故抗告人尿液中所呈現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係治病期間服用各項藥物之結果,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裁定。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警方於99年10月14日19時,在高雄縣○○鎮○○里○○路路邊查獲抗告人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警詢問,抗告人坦承因罹患肝癌,心情差想不開,才施用安非他命,最近一次於99年10月14日18時許,○○○鎮○○里○○路路邊施用等情,業據其於警詢自白不諱(見警卷第1、2頁)。且抗告人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法(EIA)為初步篩檢之檢驗方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為確認鑑定之檢驗方法檢驗結果,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嘉興派出所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尿液代號:岡99043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是抗告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屬明顯。
四、抗告人雖以上揭情詞提起抗告,惟查:其所辯稱其尿液中所呈現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係長期治病期間,服用肝硬化、肝腫瘤各項藥物之結果等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所為抗辯是否真實,已非無可疑,何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法為確認鑑定,有上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而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偽陽性,此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2年7月23日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覆明確。是抗告人執前開之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審因認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裁定被告即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抗告人執上情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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