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