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沈榮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沈榮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朝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