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晟均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晟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王晟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附表:受刑人王晟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7月││││月,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6年8月起至97年2│97年2月7日││││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8290號│緩毒偵字第11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98年度訴緝字第36│││事實審││06號│4號│││├────┼────────┼────────┼────────┤││判決日期│98年1月8日│98年9月22日││├───┼────┼────────┼────────┼────────┤││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98年度訴緝字第36│││判決││06號│4號│││├────┼────────┼────────┼────────┤││判決│98年2月2日│98年10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54號(臺中│字第13558號││││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1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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