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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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該署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乙○良正九四執一一八0字第一0三三八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中檢惠執正九四執助一0二三字第一00九二八號函及通緝書附卷可稽,且經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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