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阮慶文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柒月拾柒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將其羈押,並自同年九月十七日起延押二月,再自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押二月,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延押二月,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延押二月,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起延押二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認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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