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金發
訴訟代理人  呂淑錦
被   告 神廣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立地雖在台北市○○○路○段○○號6樓,惟兩造間
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
,應以管轄本園區所在地之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東方科學園區管理規約第39條第2項約定在
卷可稽,是兩造依該園區規約,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
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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