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7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許智茵
李宗哲
黃志豪
被 告 林玉華
林玉珍
林玉春
林玉滿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孫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辯
論終結,定同年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
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再開
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