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0號原告金利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1樓法定代理人 吳文南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1樓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環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5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