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競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慶軍 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即117年5月18日已逾10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4,470,000元(計算式:37,250元120個月=4,470,000元),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南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