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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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624號原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新銘 被告 沈家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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