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6號原告 陳葉迎
陳曉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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