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內業已說明「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二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惟主文欄漏載「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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