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三八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三八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