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戊○○丁○○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貴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六年訴字第一七七),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就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就被告甲○○及其僱主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一併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