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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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原告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複代理人 王瑞甫 律師
林彥君 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中被告主張抵銷債權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其數額為何,即為本件原告請求應否准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8年6月3日終結確定,有本院108年6月10日電話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493號判決影本在卷可考,並經調取該案件數位卷宗資料可稽。是該案既已終結,本院前開裁定停止之原因已經消滅,自應依法裁定撤銷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