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林弘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福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