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8號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怡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