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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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3號上訴人 廖家楹廖思婷 即被告送達代收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榮裕 因111年度訴字第94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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