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5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民事本案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60號簡股聲請事項:聲請交付民國110年2月1日及同年9月2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理由:詳如聲請人聲請狀。許可裁定法院裁定結果(案號:111年度聲字第385號):准許聲請人燒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0號案件,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理由:一、准許部分:如前揭聲請理由所載。二、駁回部分:聲請人前已聲請該日法庭錄音光碟,並經准許(案號:111年度聲字356號聲請),無重複聲請之必要。附註: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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