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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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吳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銘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元(下同)396萬7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1047、104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及查報同段系爭1048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