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吳秀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銘德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元(下同)396萬7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提出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1047、104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勿遮掩);及查報同段系爭1048地號土地之使用現況?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