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229號、96年度訴字第8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7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麗文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7月30日│95年8月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速│高雄地檢9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74號│偵字第38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5229│96年度訴字第871││││號│號││事實審├──┼────────┼────────┤││判決│95年8月29日│96年3月30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5229│96年度訴字第871││││號│號││判決├──┼────────┼────────┤││確定│95年10月11日│96年4月23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3月15日│││││├──────┼────────┼────────┤│備考│96年度聲字第2006│96年度聲字第2006│││號定應執行刑8月│號定應執行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