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丙○○
乙○○
曾秀環
劉建顯
謝惠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