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