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思達律師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通知具保人後被告亦未到庭,經拘提後仍未到案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役政查詢資料二份、送達證書三紙、拘票二張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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