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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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01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2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