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死亡,此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號函覆之被告除戶謄本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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