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佘秉翃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宜美 間離婚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再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曾允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