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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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重上更㈡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
陳正男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戊○○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重訴字第四九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__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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