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О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九十二年十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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