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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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鐘順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順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順盈(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1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聲字第37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於101年1月12日確定在案(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1年6月2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5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於101年7月16日確定在案(下稱乙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而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法院,堪認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被告於99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上開甲、乙二案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01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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