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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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