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600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逸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