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林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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