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宜補字第6號
原   告 建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蘇傳富 即景寬實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傳富即景寬實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肆
     拾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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