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甲○○等二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即 陳國峯 之遺產管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甲○○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乙份(勿以影本代替),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乙○○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