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祝大衛 被告 朱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亦有明文。本件原告所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核屬家事事件,且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均未就此等事件有關於管轄之規定,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可知,此等事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並未就其管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被告亦稱有實際居住該址,有公務電話紀錄1份可佐。又被告另於103年6月6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有聲請狀在卷為憑。揆諸前揭法條,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秀梅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