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人已向債權人清冊所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為有利於後續銀行及債權人完成協商作業,爰請求暫停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請求保全處分,然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現無任何更生或清算案件繫屬於本院,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處分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