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8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潘傑民 債務人 沈俊良
一、債務人沈俊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至止,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肆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止,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