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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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蕭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子鈺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黃蘭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樹分行111年8月1日28,000元UZ0638414